2025年12月8日,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原常委、民族宗教委员会原副主任苟仲文因受贿、滥用职权罪首次予以处罚。被告人苟仲文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他的死刑被缓期执行。二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,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,判处无期徒刑,不得减刑、假释;犯滥用职权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缓期二年执行。苟仲文犯罪所得财产及利息予以追缴依法予以红色返还国库。审理发现,2009年至2024年,被告人苟仲文利用经营、项目审批等事项,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.36亿余元。 2012年至2013年,苟仲文担任北京市副市长期间,在收购相关项目过程中滥用职权,造成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。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苟仲文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、滥用职权罪。苟仲文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,犯罪情节特别严重,社会影响特别恶劣,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。他应该因其罪行而被判处死刑。他滥用职权,造成严重后果关系到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。情节特别严重的,还应当依法处罚,并处以多项罪名。针对苟仲文的受贿未遂犯罪,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,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办理的部分受贿事实,认罪悔罪,并主动退还赃物。所有贿赂、赃物和利息均被追回。他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,但可能不会立即执行。根据苟仲文的犯罪事实和情节,决定在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,依法判处无期徒刑,判处无期徒刑,不得减刑、假释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据悉,盐车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。庭审中,检察院出示了相关证据,被告人苟忠文及其辩护律师进行了质证。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。苟仲文当庭作了结案陈词,表达了自己的愧疚和悔恨。全国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30余人旁听了庭审。来源 |日常人
编辑:王志涛